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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律师教你打官司之劳动纠纷案件如何举证

2020-01-10

当你遇到纠纷,想委托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律师一般都会对你说:“打官司打的是证据。”这句话很对,证据是进行诉讼的根本,一切诉讼主张的提出以及反驳对方的观点都要依靠证据,同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阐述己方的观点。而法院进行裁判,也主要依靠证据认定事实,进而适用法律。


有的人明明有道理,最后却输了官司,原因就在于举证不充分,提出的证据无法支持诉讼请求。


有的人咨询过律师之后,出于各种原因没有委托律师,选择自己亲自“上阵”,但是由于对法律不熟悉,举证不充分,最后输了官司。


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多数人都会私下协商解决,但是对于比较大型的劳动纠纷案件还是需要由专门的律师来处理比较好。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关于劳动纠纷案件中律师的作用和重要性,希望大家能重视律师在法律纠纷案件中的作用。


劳动争议案件普遍的特点就是标的额普遍不是很大,但是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由于劳动者属于弱势的一方,相关的证据多数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用人单位拒绝提供,造成了劳动者举证不能,从而败诉的很多。同时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同一问题,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政策法规规定,因而适用起来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齐齐哈尔律师

劳动纠纷因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难度大,这时候就更需要专业的律师来为当事人处理相关事宜,一般的劳动纠纷当事人都不会掌握太多有效的证据,证据基本上都会在用人单位手上,所以需要律师从专业的角度为劳动者挖掘证据。因为劳动争议案件会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等相关司法解释,但是我们普通人可能对这些法律法条都不熟悉,所以需要专业的律师利用专业知识在这里面为当事人挖掘更多有利的条例来获取更好的结果。


在这里,齐齐哈尔律师将指导你如何通过举证,打赢官司。


劳动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2.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一)劳动合同。


(二)如没有劳动合同,可通过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2、3 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六)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三、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除了上述一、二条证据外,当事人因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不同,应当提交相关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一)因涉及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2.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3.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的决定、通知;


4.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


5.劳动者违章违纪的证明;


6.劳动者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凭证;


8.劳动者必须遵守的服务期限规定;


9.其他证据。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2.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3.出工人员名单;


4.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5.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6.其他证据。


(三)因工伤保险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认定工伤决定书;


2.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3.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金的证据;


4.劳动者的工资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5.治疗情况及医疗费单据;


6.其他证据。


四、相关程序应提交的证据


(一)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二)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其他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五、举证责任分配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1)由劳动者证明“用工之日”,即入职时间。


(2)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主张的“用工之日”与劳动者主张的不一致的,应当举出其自身因管理员工掌握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入职时间。


(二)主张二倍工资


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签订、补签、续签了合同、举证证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举证证明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续签劳动合同等事实。


(三)未足额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具体数额;


(2)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足额发放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四)主张克扣、拖欠工资


(1)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两年内的工资等报酬支付情况;


(2)用人单位减发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应举证证明原因及依据;


(3)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应举证证明延期支付的原因、与劳动者、工会的协商事实。


(五)加班工资


原则: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


(1)例外: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的考勤、工资表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由用人单位提交考勤、工资表。


(2)用人单位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六)高温津贴


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工作场所温度及高温津贴发放与否。


(七)提成、年终奖、补贴、津贴、婚假、丧假、病假、非因工死亡等待遇的发放;


(1)原则:由劳动者一方举证证明存在这类待遇、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或相关事实发生;


(2)例外: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发放的员工手册或签订的合同内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由用人单位举证为何不发。


(八)离职原因(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


(1)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辞职原因。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由用人单位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


(九)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


(1)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及内容合法并已向职工公示。


(十)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哪方提出,就由哪方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成就举证。


(十一)主张返还押金


由劳动者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收取了押金。


(十二)主张工伤待遇


(1)劳动者就举证证明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交通费、食宿费、康复器具费用;


(2)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


(十三)主张“三期”待遇


(1)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等事实;


(2)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规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十四)主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


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事实、工作年限。


(十五)主张年休假


(1)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工作年限。


(2)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已休部分或全部年休假。


(十六)主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违约金


(1)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有竞业限制协议及经济补偿计算方式。


(2)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违反协议的事实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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