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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

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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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

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不法行为,泛指违反对某人的义务,或侵犯到某些既存法定权利之行为。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一颗板球不小心打到了某人,即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成立,以过失责任(包含了故意、过失)为原则,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像是原子能设施的经营、商品的制造销售等情形,法律可能会要求:行为人纵使无过失,亦须负损害赔偿责任,亦即使行为人需负所谓的“无过失责任”,在德国称为“危险责任(Gefährdungshaftung)”,在英美称为“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英美法上,关于过失责任(negligence)原则的论述,可以看到发生在英国的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该案中,多诺霍太太在佩斯里的酒馆里订了一瓶用不透明瓶装的姜汁啤酒。喝剩一半后,她将剩下的倒进玻璃杯中,结果却看到有一只死掉的蜗牛的部份躯体浮在酒面上。多诺霍太太感到很恶心,于是控告制造商,请求制造商负损害赔偿责任。英国上议院决议制造商必须为多诺霍太太的不舒服负责。阿金男爵由道德的观点切入,表示:

“过失的责任…无疑地是基于一般大众对冒犯者在道德上需负起责任的观感…当‘你必须爱你的邻人’的道德规范成为法律规定时,你就不可以伤害你的邻人。当律师提出‘谁是我的邻人?’的问题时,其答案必须严格认定。当你可以合理的预见你的作为或不作为将影响邻人时,应采取合理的注意措施以避免结果发生。然而在法律上谁是我的邻人?答案是:当我从事该作为或者不作为时,可合理地预见,将因我的行为而直接、密切受影响之人,均为我的邻人。” —詹姆士·阿金,阿金男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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