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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诉讼

2019-12-02

行政诉讼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为了行使管理权,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采取的公务行为。如公安机关的拘留,市政机关的罚款等。


行政诉讼的被告一定是国家行政机关,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诉讼,不是行政诉讼。但不能认为只要被告是行政机关就是行政诉讼,有时行政机关也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内容是因为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而不是与行政机关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公民不起诉,法院不主动受理。

齐齐哈尔律师

齐齐哈尔律师说说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2)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一般诉讼时效为15日;特殊诉讼时效有5日、30日、3个月三种。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个月,(即从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3个月内,特殊时效为15日和30日两种)。


(3)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有明确的被告,明确指出是什么行政机关作了何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5)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如拘留、罚款等。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1)确认发明zhuanli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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