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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一定是医疗事故么?

2019-12-20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或患者近亲属之间就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的。


通常而言,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实践中,引发医疗纠纷的成因是多样的。


例如,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实施的诊疗行为不符合当时的医疗专业知识及诊疗常规。或者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行为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或者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使用了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血液制品,乃至医患双方因医疗费用缴纳问题所引发的争议,均属于医疗纠纷范围之内。


从争议内容来看,医疗纠纷包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


从纠纷处理途径,可以按照相关医疗纠纷是否进入司法程序审理解决,区分为诉讼类和非诉讼类。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纠纷的诉讼类与非诉讼类解决途径的区分并非相互排除,相关纠纷可以借助诉调对接机制在两类程序中进行流转(例如,非诉途径可以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先行程序,但这并非是法定的必要进行程序,也就是说,并非只有调解不成的纠纷才能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分流处理方式。


而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案件,包括诊疗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和医疗服务合同当事人是否全面履行义务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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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能以“治不了”为由拒绝接收危重病人


在相对落后的一些地区,有些医院诊疗水平有限,遇到难以处理的危重病人会拒绝接收。院方的理由是他们治不了,收了也白搭。更何况,万一接收后处理不好死了或者残了都是大麻烦。


看上去这个理由还是挺充分的,治不了嘛,不收就是了,总不会错的。


但,真的是这样么?并不是。


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这明确了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的法定救助义务,无论医疗机构是否能诊治,都应当立即给予抢救,否则便存在医疗过错。


即使医疗机构真的不具备诊治的设备或技术条件,那也不能直接拒绝接收,而是应当积极协助患者家属及时将患者转到有诊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去。否则的话,延误了患者的救治时机,导致患者伤残或死亡的,医疗机构还是得承担赔偿责任。


不仅如此,《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二项还规定了医师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综上所述,医院是不能以“治不了”为由拒绝接收危重病人的。如果有患者家属遇到这种情况,完全有权要求院方协助转诊至有条件的医院,一定要记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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