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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要具备哪些素质?

2019-12-31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首要的应该是什么?是揣摩当事人以及家属的心理,获取其信任,顺利拿到业务?还是精通相关法律知识,法庭上唇枪舌剑、据理力争,挽救被告人于水火更或者是做一名成功的社会活动家,从公检法到媒体,从法庭到大街,游刃有余,长袖善舞,与各色人等推杯换盏,谈笑风生?也或许是兼具上述种种,从而成为一名业界翘楚。


由于角色与立场的不同,每个人对这个职业都有不同的理解。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刑辩律师是一个神奇遥远的存在,许多人终其一生都没有机会接触刑辩律师这一神圣光辉却又胆战心惊的行业。


而在当下法治社会步伐大踏步迈进的大背景之下,有越来越多的人怀着在个案中彰显正义的情怀,怀着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拳拳情意进入到刑事辩护这一行业,这是一个可喜的变化,但在这一可喜之后,也要警惕的是,由于刑事辩护所担负着的是事关当事人自由的重要使命,要身怀更精湛的专业素养,更高尚的职业道德,才能办好每一个个案,能不负当事人所托,才能对得起刑辩律师这一神圣职业。


齐齐哈尔刑事辩护律师缜密的思维


一个擅长把握当事人心理,善于推销自己的刑辩律师固然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但高超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法律素养才是一个刑辩律师安身立命、完美服务好每一个当事人最重要的本领。从对不同罪名的区分、理解、到对程序的熟稔,都是刑事辩护律师不可或缺的素养。

当事人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的全过程,律师要对每一个环节烂熟于心。

齐齐哈尔律师

中国刑事辩护的轻程序、重证据,以侦查为中心等等不够进步的一些特点,近年来在不断改善,从中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到既重证据,也重程序的理念的转变,都对刑辩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刑辩律师在接受委托,拿到案卷之后首要考虑的问题,要将自己的法律素养体现在会见、谈话等各个方面。


同时,要换位思考,要尝试站在法官的角度,用法官的中正思维,站在旁观者的社会一般人的价值观去考虑问题,用代表国家的公诉人的思维,全面的,滴水不漏的考虑案件,既从案件事实出发,又从法律规定出发去思考个案,更要从大众认可的朴素价值观出发,全盘思考。


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制度设计,就在于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我国法律对公诉机关虽然也作出了要重视无罪、罪轻证据的规定,但公诉机关的追诉性质,在本能上肯定是更为关注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现代的诉讼构造,为防止一边倒,通过立法安排了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形成了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从防范冤假错案角度而言,推而广之,从确保所有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辩护律师都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现在出现了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律师不与公诉人对抗,反而同主持庭审的法官进行对抗,甚至演变成了“对手”,律师要“死磕”法官,社会上有人说现在的律师与法官关系是“像雾像雨又像风”,深层原因在哪里?要进行深入分析。个别律师不遵守规则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法官是否也存在小题大做、反应过度的问题?思想深处有无轻视刑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问题?工作关系上有无存在重视法检配合而忽视发挥律师作用的问题?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和公正的立场?对此,我们必须认真进行深刻反思。要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是人民法院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对个别律师违规发难、无理“闹庭”的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就事论事方式,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也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进行通报,请他们配合做好工作,不要将这种情况轻易扩大为对整个律师群体的偏见,要充分相信绝大多数律师是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的,是理性、客观、公正、中肯的,是人民法院可以依靠而且应当依靠的重要力量。


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都应该是心理专家,不仅抚慰当事人,还要抚慰家属,甚至要根据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寻求“理夺”的切入点。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需要明确告知,这才能让律师在刑事辩护服务中走得更稳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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