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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的举证技巧

2020-01-14

齐齐哈尔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中,最核心的工作就是举证和质证,这也是案件有望获得实质性突破的一个关键所在。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根据自己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就举证的一些技巧简单总结列举如下,供大家参考。


  刑事辩护中的举证。


  刑事辩护中的举证,应当是一个包括调取证据、接收证据、整理证据、提交证据的综合过程,而不仅仅是在法庭上将证据予以出示和提交。


  1、调查取证。


  办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是一件风险比较大的工作,一旦把握不好尺度,便随时有可能会落入刑法306条的口袋罪(辩护人伪证罪)之中。因此,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应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万万不可投机取巧。对最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辩护人伪证案件稍作分析即可发现,其中属于职业报复性质的情形少之又少,而发生的真正原因往往是律师的无知、过于自信和投机取巧,这些问题对于刑辩律师来说往往是致命的。因此,对于从未办过或者刚刚开始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实在把握不准就去向那些成熟的刑辩律师请教。做律师最可怕的事情就是,以民事律师的办案思维和方式来办理刑事案件。


  辩护律师对于证人证言的调查取证,要注意方式方法,对于辩方证人的取证,要两名律师同时在场,认真记好调查笔录,若有可能,同步录音录像。对于控方证人的取证,一定要经办案机关同意,实践中,大多数办案机关是不会同意的。因此,黑龙江律师认为,无论是辩方证人还是控方证人,非常好的取证方法就是申请其出庭作证。


  对于存放于国家机关且可以对外公开查询的证据,比如工商登记资料、土地房产登记资料、车辆登记资料等,辩护律师可以放心大胆地去调取,这个不会有什么风险。对于存放于国家机关但不提供对外查询的,辩护律师只能申请办案机关依法调取,此时应提交书面的《调查取证申请书》,而不能仅仅口头申请。


  有的时候,律师调查取证遇到无法获取原件或者原物的,或者自行对案发现场进行调查的,还可以借助公证的方式,由公证人员全程陪同,对取证的过程和取证的实物、现场的状况和照片等进行公证,以公证的形式来强化证据的真实性。


律师调查取证的问题层出不穷,难以一一列举,总之,一定要依法和客观地获取证据,不要触犯法律底线。


  2、接收证据。


  上面提到的调查取证,是指律师积极主动地去获取对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面临被动地接收证据的问题,比如嫌疑人家属,嫌疑人所在单位,本案证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士,主动将持有的证据提交给律师。


  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要做好证据接收工作,以接收书证为例,比如涉嫌合同诈骗的嫌疑人家属将嫌疑人放在家里的合同、补充协议、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票据等提交过来,律师此时应由二人一起接待,记好《证据接收笔录》,在笔录中要记明证据提交人的详细身份情况、所提证据的准确名称、页数、来源、主要内容、是否原件等,并应要求提交人对所提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向其提示伪造证据和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责任,让提交人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尤其在重点提示之处按手印确认。另外,对于接收的每份证据,还应当让提交人在每一页的背面签字按手印。


  实践中,对于案件影响重大的证据,也即通常所说的关键证据,提供证据的人往往会担心证据的毁灭或者丢失问题,此时,律师可以建议其到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以避免发生证据灭失时所引发的不利后果。


  证据流转的环节越多,遭受污染或者灭失的风险越大,因此,有的证据,如果律师认为由持有人直接提交给办案机关效果更好,则可以建议其直接提交给办案机关。


  3、提交证据。


  齐齐哈尔律师通过调查或者接收获取的证据,应当在合适的时机以合适的方式提交给办案机关。


  毫不夸张地说,证据的提交时机,往往会影响到一个案件的走向。同样的证据,在立案侦查之前提交,可能起到让侦查机关不予立案的效果;在侦查之初提交,可能起到让办案机关停止侦查、撤销案件的效果;在审查起诉之初提交,可能会让审查起诉机关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或者不起诉决定,但侦查机关一般不会罢休,通常会全力以赴地调取其他证据来废掉这份证据;在审判阶段提交,可能会让公诉机关撤诉或者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但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一般都不会罢休,也会联合补充证据来废掉这份证据。但这不是说证据提交的越早效果越好,关键还是要看证据本身。有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无罪事实,则提交的越早越好;有的证据,仅仅能证明案件存在重大疑点,若提交早了,反而会使自己落得被动境地,因为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可能会针对你提交的证据,及时利用一些手段,把相关的疑点抹掉,把所谓的漏洞堵死。


  通常来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提交证据的方式应当比办理民事诉讼案件更加严谨,但实践中,大多数刑辩律师提交证据的方式很随意,这可能与当前刑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往往无证据可提交的现状有关。时间长了,就忽略了该用什么样的方式来提交证据。


  发问环节,为质证打基础


  被告人发问,攻守结合。


  攻:明知故问、开放发问、针对同案被告人补充追问、案卷反驳发问。具体两个方面:1、对案件矛盾点,故意放大,引起法庭注意,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为下一步质证埋下伏笔 2、对己方被告人有利的并且被控方忽视的重要事实片段、细节、节点在法庭进行重现,加深法庭的印象。        


  守:针对己方被告人补充追问、案卷提醒发问。具体两个方面:1、对控方、其他辩护人发问的涉及封闭式的诱导性发问、以不如实供述、将加重刑罚等诘难性发问、对被告人品格、与案件核心事实无关等事项的无关性发问 2、对控方发问的对被告人回答不利的,进行补漏式发问,及时守住对被告人有利的局面。


  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围绕证据的来源、过程(保管链条)、结果(证据的载体)三个要素进行逐项审查。


  举例,对于物证、书证的来源重点审查有无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提取过程的收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收集、保管过程中证据材料有无污染、受损、改变等情形。最终这些证据材料所形成的载体形式,如果以照片、录像、复制品或书证副本、复制件的载体形式出现,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有二人以上制作,复制件有无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有无复制时间,有无被收集、调取人的签名、盖章;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


  对于言词证据,应当重点审查讯问、询问人的身份、资格、人数、有无应当回避的情形;证人、被害人的年龄、精神状态是否影响对事实的认识和描述;提讯提解证记录信息与笔录是否相符等。


  言词证据的收集过程应当重点审查讯问、询问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行为;讯问、询问的时间、地点等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无告知并保障被讯问、询问人的相关权利等。


  言词证据的结果应当审查讯问、询问笔录是否经过被讯问、被询问人核对确认并签字、捺印;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修改的地方是否经被讯问、被询问人捺印确认;记录的时间、地点、人员等要素填写是否齐全、规范;讯问、询问人员有无签字;是否存在严重的复制粘贴现象等。讯问、询问有同步录音录像的,须审查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内容是否一致。


  司法鉴定意见,来源应当重点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提取经过记录能否准确反映检材来源;检材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保管、送检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鉴定意见的过程应当重点审查鉴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


  鉴定意见的结果应当重点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及时告知相关人员,鉴定意见书的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盖章是否规范等。


  合法性,涉及排非问题,以违反被告人自愿性、侵犯被告人尊严、使被告人身心极度痛苦为原则去查找非法证据,在申请排非时要注意转化为案件真实性问题上,以影响案件事实真实性为攻击点,去说服法官,因为法官最担心的是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产生错案,你以真实性为切入点直接点到了法官最看重的点,这样才能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以真实性为攻击点,尤其是在在以取证程序违法为切入点申请排时,尤其重要,因为只有在涉及死刑等重大案件、二审案件时,法庭能比较注意程序问题,其他的一审案件中,直接以程序不合法直接讲,效果不好,只有转换到因为程序违法,极有可能导致案件不真实的角度上去讲,才能产生比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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