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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谈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的分类

2020-03-04

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人要构成犯罪,必须满足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相关犯罪构成要件,不仅如此,行为人的犯罪形态是故意还是过失也会对定罪量刑产生一定影响。今天,齐齐哈尔刑事辩护律师就和来解读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


1.故意


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有承认犯罪的违法事实,并且希望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刑事辩护律师说故意又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一)直接故意


第一种情形: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时候,只要他做这个行为,无论基于什么心态做这个行为,都表明行为人是站在与法律完全对立对抗的立场背反法律形式,所以要接受最严厉的谴责。


第二种情形: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然后积极的希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这也表明行为人是完全站在法律对立对抗的立场行事。


(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行为人主要是放任心理,具体来讲包括三种类型。


第一类:行为人他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的结果,然后认识到有可能导致另外一个危害结果,然后对另外这种危害结果就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放任其发生。


第二类;行为人他为了追求A这种结果,然后选择实施了这种危害行为,但是在实施行为的时候,行为人认识到我的这个行为还有可能导致另外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另外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谈不上希望和积极的追求,但是,行为人不管不顾依然实施这种行为,任凭另外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三类:在情绪冲动的情况下,行为人不计后果的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过失


所有的过失犯罪都必须发生实害结果,才可能成立犯罪。刑事辩护律师说过失主要包括两类。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至于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知识、水平、能力、阅历、周围环境等因素。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他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他轻信能够避免,然后继续实施行为,以至于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综上所述,故意、过失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位阶关系,故意和过失层次不同、严重程度不同,表明行为人违反法律意志的态度程度不同,故意从法律评价上也是符合过失成立条件的。


刑事辩护越早越好吗?齐齐哈尔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为你解读


普通人对刑事程序是非常陌生的,而刑事程序又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部门,程序繁琐,专业性极强。因此普通大众一旦涉及到刑事责任,往往无所适从,感觉天都塌了。这个时候,如经济条件允许,尽快委托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是非常好的选择。


委托刑事辩护律师有什么用?


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了解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控制便于家人失去了联系。很多情况下,家人只能干着急,甚至不知道嫌疑人现在身在何方。对于嫌疑人具体所涉及罪名,以及案件具体情况,因为缺少专业知识,更是毫无头绪。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专业律师介入,对于案情分析,刑罚预测,是否存在减轻、从轻情节,是否可以争取缓刑等分析对于当事人和家人都是极其重要的。


2争取程序性权利


一起刑事案件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程序,每个程序法律都有严格的期限规定。但是由于这些期限规定太过专业,犯罪嫌疑人和家属往往不得而知,这种情况下,如没有刑事律师监督,办案机关往往延时办案,最终吃亏的只能是嫌疑人。


以刑事拘留为例,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3争取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


刑事过程中,公安、检察院作为职能部门,以惩罚犯罪为宗旨,侦查起诉刑事案件。虽然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法定情况下享有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权利,但是由于公诉机关的职能对抗,这些权利难免被不予重视,这时便需要一个刑事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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