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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新规定:清晰明确

2021-01-21

《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中的新规也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为了避免给后代们留下不必要的纠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对自己的遗产以及身后事提前作出规划。我国《继承法》曾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遗嘱方式,如今,《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新增了打印遗嘱以及以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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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虽然新增了打印遗嘱,但是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近日,厦门地区一法院公布了一起类似案例。遗嘱人子女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打印的遗嘱,遗嘱签名、指印均为遗嘱人所写(印),但法院最后认定该份遗嘱并不存在法律效力,应按法定方式进行继承,因为见证人未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可见,无论是打印遗嘱还是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见证人都是必要因素,缺少见证人的这两种形式的遗嘱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对于遗嘱方式的新规,填补了立法空白,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但在这里要提醒您,订立遗嘱时应注意这些要件,避免遗嘱无效,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当夫妻之间发生离婚纠纷时,起因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负担的债务,之前已经写过关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文章,齐齐哈尔律师小编就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其个人债务展开阐述。

一、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首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两大类:一,夫妻双方约定或者承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第二,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或者一方对外负担的下列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或一方死亡)时,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原则上,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民法典》在第1089条做出了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个人债务

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债务在什么情况下属于个人债务呢?《民法典》在第1064条做出了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不仅如此,《民法典》对债权人在第1065条第3款也作出了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以上,就是《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有关规定,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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