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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中的彩礼要不要归还?

2019-10-21

在中国社会中,订婚男方送彩礼,结婚女方陪嫁妆是流传了几千年的婚嫁风俗。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这种婚嫁习俗尤为普遍。而且彩礼越来越重,动辄数万、十数万,甚至数十万。有些农村家庭因为彩礼问题而搞得巨额举债。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彩礼问题往往成为离婚双方争议的重点部分。我国《婚姻法》长期以来一直回避有关彩礼纠纷的处理问题。对待彩礼的态度几经变化,由最初的否定,到逐渐认可。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才首次将彩礼问题纳入离婚纠纷争议议题,并且给出原则性的规定。齐齐哈尔律师事务所将从彩礼的性质,离婚时如何确认有彩礼请求权当事人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离婚时彩礼是否需要返还的规定等三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法谚有云:法律是生活的智慧。虽说法律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但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崇尚自由平等法律理念,对诸如包办、买卖、媒约、甚至彩礼等带有封建色彩的做法持否定态度,这是法律导向价值的应有之义。《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等等,这些法律条款,旗帜鲜明的引导人们转变婚恋观念。


可见,虽然法律认为婚恋关系是纯粹的不应掺杂利益纠葛的人身关系,但是法律也看到了彩礼的“财产价值”,因此,彩礼应该是带有极强人身关系的财产性利益。


1. 彩礼的法律性质界定


彩礼,一般是指男女订婚或结婚时,由男方给予女方或者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婚约或者婚姻成立的标志。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法律定义,但理论界通说认为给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婚约的解除就是所附的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婚约订立之前的状态,彩礼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对彩礼法律性质的判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律上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且各地关于彩礼约定的习俗也不尽相同。对于彩礼法律性质的认定,可以从当地有无给付彩礼的习俗、彩礼价值、给付方式、给付时间、给付和接受彩礼的主体等多方面着手思考。


现实中,彩礼的种类有很多,狭义意义的彩礼就是彩礼钱,广义上的彩礼,包括所有缔结婚姻的给付物,如下轿钱、更衣钱、改口费、首饰,甚至还有房子、车子、亲朋好友随礼钱等等,每个地方风俗不同,叫法不一。这些钱,大都围绕男方和女方缔结婚姻展开,男方亲友给女方,女方亲友给男方等。


而,赠与,法律定义是指,将自己的财产无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一般意义的赠与专指无条件赠与。与之相对的是附条件赠与,指约定附条件的赠与,受赠人按照约定,条件成就时,赠与发生。


很多法律人认为: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


他们的理由是:彩礼的发生不是无缘无故的,特别是当下适龄男女,相亲不足一月就闪婚,没有丝毫情感基础,全凭媒人一张嘴,步入婚姻殿堂。此种情况下,彩礼给付者绝非无条件赠与,他们要求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并对之充满期望。故此,认为,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只要二人过得好,那些彩礼乐意给。


可,深入分析,发现彩礼很难归入附条件赠与性质。


赠与,属于民事私法概念,是意思自治王国里的私权处分,给付者愿意在自我意志里处分自我支配的财物。前面说到,婚姻家庭法律带有部分强制的公法属性,婚姻缔结的发生,很大程度由法律明文规定,并非意思自治的创设。婚恋本质是人身关系,附条件赠与多发生在财产领域,两两有所冲突并不相容。


齐齐哈尔律师事务所认为,在部分特殊请求返还彩礼案件里,可以以“无实质情感”等人身关系束缚为由,引入附条件赠与理念,指导审判。


2. 为缔结婚约情况下彩礼返还纠纷中当事人的确定问题


要解决彩礼纠纷,必须明确纠纷的主体。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范围,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2017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的内容指出,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一般习俗是男方父母送彩礼,女方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因此在实务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作扩大解释,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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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现行司法中关于彩礼返还的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纠纷中,关于退还彩礼的规定适用解释第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不过,本条的适用是有前提条件的。离婚纠纷中退还彩礼的前提是当事人所在地区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当前,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数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属于男女交往间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来进行裁判。


至于彩礼具体如何返还,应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或者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进行考量。结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3.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婚约解除后,受赠方应当将彩礼予以返还。当婚约解除后,根据彩礼的性质,赠与人期待结婚的目的并未实现,所以,在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彩礼予以返还。


(2)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但是此种情况下,若确实应当返还彩礼,还应考虑到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比如,同居时女方带来的“陪嫁”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也应予返还。


3.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


(1)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且已经共同生活,双方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不予返还。但是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但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生活时间较短”的具体时间界限。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因素酌情而定。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应予返还。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的话,夫妻双方并没有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也无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考虑到一方的彩礼可能动用了其家庭非常可观的财产,仅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认定不需要返还彩礼,实际上恰恰损害了给付方当事人的权益。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应予返还。生活困难,有绝 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 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应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 对困难进行规定的。在实务中,如何确定处于生活困难状态,操作起来确有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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