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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究竟应当如何进行代理?民事诉讼律师一般都需要做些什么?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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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律师要研判案件性质、证据材料并制定可行的诉讼方案。“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项证据的运用影响到到整个法律关系的认定、影响到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因此,律师在分析案件时,不仅仅要对法律关系准确定位,还要妥善运用证据和其他诉讼制度,对证明力不足的证据还要积极获取补正信息,为制定合理诉讼方案提供基础。


二、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民事案件的代理,庭审至关重要,诉讼律师要极度谨慎的对待庭审。庭审过程是对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予以分析并作出判决的过程,是有关诉的最关键的、最后的环节。


律师需要面对相对方诉讼方案超出自己预估范围的问题、面对相对方对法律理解适用问题、面对相关证据突然出现的问题、面对判断相对方证明目的并迅速做出质证意见的问题、面对相对方对己方证据的质证并做好法庭辩论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处置结果是影响法庭对证据及律师意见采信的关键。


第三,要理性对待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委托人利益得以实现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律师要依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及时提出执行申请,并向执行机关就可执行财产、执行方式、关联执行人等问题提出意见。

以上是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概括内容,这些环节并非在每一个民事案件的代理中都要经历,但对于从业律师来讲,即使不在这个案件代理中经历,也可能会在另一个案件代理中经历。因此,各个环节中的策略设计与操作技巧都值得认真研究和总结。


然而现实是绝大多数律所都不会系统地教律师新人如何办理民事案件。大多数新人律师都是靠自己野蛮生长。律师都有跌跌撞撞的自我摸索,至于说形成的办案方法、办案技巧,是否恰当,是否有针对性,自己心里也犯嘀咕。


民事案件代理律师刑事风险防范


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早在2015年12月24日,杜万华大法官《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专题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问题。其中,提出: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在一定期限或者一定区域内禁止代理诉讼案件。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提出“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近期发布的此《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诉讼代理人代理提起虚假诉讼的定罪处罚标准。在此情形下,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审慎,避免相应的刑事风险。


(一)严把案件来源关


律师在接受民事案件委托时,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在了解基本案情的基础上,一定要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实践中,律师在接受委托案件时,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


(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


(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


(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在出现上述情形时,律师应当提高警惕,避免陷入虚假诉讼的陷阱。


(二)严把证据审核关


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律师应当加大证据审查力度,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例如,民事案件对证据形式的要求没有刑事案件严格。书证的提取人或者提供人一般不会在证据上签字以明确证据来源以及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但为防范刑事风险,民事案件代理律师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提供相关证据之时以一定形式明确证据来源并保证证据真实性。同时,民事案件代理律师也可以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移送记录。如此,既可以在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明晰法律责任进而防范刑事风险,也会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一举两得。


(三)严把执业道德关


《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因此,民事案件代理律师无论是“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还是自己“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伪造物证、书证等证据”,都是严重违反法律及律师执业道德的行为。虽然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是本职工作所在,无可厚非,但是,若不择手段,则过犹不及。我们常说,法律人要信仰法律,律师更是如此。律师对此应严把执业道德关,远离虚假诉讼案件,避免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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