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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2019-12-25

一、什么叫风险代理、什么是风险代理?

1.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律师在帮当事人打赢官司后当事人再支付律师代理费。


2.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


3.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2006年4月13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律师风险收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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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1.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2.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风险代理费、律师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1.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2.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四、风险代理与传统代理区别?


1.风险代理的对象多是疑难复杂,特别是执行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否则委托人不会同意风险代理。


2.风险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密切联系,即律师不仅要承担收不到代理费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促使办案律师不得不加强责任心。


3.风险代理约定的收费比例比较高,对律师的吸引力比较大。


4.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信任度高,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比较大。


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的案件,进行民事活动,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律师做代理是要收费的,但是也存在一定风险。那么,律师做代理有什么风险呢?今天,齐齐哈尔律师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通则》第66条、第67条规定,代理人违法或越权代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负连带责任。律师在从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行为或者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主要表现为:


(1)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


(2)对法律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错误。


(3)专业化程度低造成风险。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诉讼请求不当、举证错误、越权代理、延误诉讼期限、对案件性质(案由)的判断出现偏差、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不当或错误等等,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律师退还代理费和赔偿损失。


(4)律师的不勤勉尽职、疏忽大意等过错行为。如不慎将委托人提交的重要材料遗失,错过了委托人的上诉期、举证期、申请执行期等法定期间,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或该争取的权益未能争取到,不该输的官司输了等,这些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


(5)律师对所办业务把关不严,或对新业务不熟悉,缺乏经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不严谨、不真实,导致委托人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等。这在办理非诉讼业务时较常见,如有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对有关材料未认真核实,便出具了"经审查,有关材料真实有效"的法律意见书,这在近几年开展的律师为银行个人住房、汽车按揭贷款业务提供法律服务中容易发生,主要是对申请贷款的个人真实身份、实际收入的审查方面,律师大多仅是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未能做到实质审查,这就很容易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带来很大的执业风险,因为银行审查是否发放贷款的一个重要依据便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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